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0,000元、护理费13,536元、交通费200元、道路施救费300元,以上合计24,036元,扣除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10,000元,剩余合计14,036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7,990.44元、伙食补助费1,410元,以上合计29,400.44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7,990.45元、伙食补助费1,410元,以上合计29,400.4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执行该款项时,被告***为原告***垫付的费用8,000元,可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赔偿原告***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直接给付被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负担255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