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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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润(漯河)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135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自2019年6月21日开始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漯河大河置业有限公司、漯河裕松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市天河针织有限公司、漯河市恒盛纺织有限公司、漯河市恒盛纺织有限公司、漯河乐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漯河乐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漯河市天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漯河市福润商贸有限公司、裕松源药业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对被告***质押的股权,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对该财产变价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 四、驳回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090元,保全费5000元,由福润(漯河)纺织有限公司、漯河大河置业有限公司、漯河裕松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市天河针织有限公司、漯河市恒盛纺织有限公司、漯河市恒盛纺织有限公司、漯河乐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漯河乐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漯河市天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漯河市福润商贸有限公司、裕松源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