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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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环科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萍乡市盛源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恩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单位萍乡市盛源实业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左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刘丛笑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