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壁卧龙腾飞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壁卧龙腾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3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自2015年2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00元,减半收取7550元,由被告鹤壁卧龙腾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