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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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义乌市金明针织有限公司 天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天孚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云塑薄膜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79896031.51元及利、罚息、复利17366238.19元(暂算至2019年4月3日,之后利、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债权实际实现之日)。 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上述债权及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天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产权证后宅字第c00035128、c00036268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9)第005-09917号;最高额17270万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浙江天孚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云塑薄膜工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诉讼费用各自分别在最高额1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义乌市金明针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编号2015年义乌字第2293、2296、3981、3999号、2016年义乌字第0026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6326664.94元及利、罚息、复利、相应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最高额18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义乌市金明针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编号为2016年义乌字第0044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罚息、复利、相应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相应诉讼费用在最高额29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280元,由被告天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