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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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圣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辽宁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归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融资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2424218.75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20日,此后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 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归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44834817.12元、期内利息75438.05元、罚息和复利5231612.39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20日,此后罚息和复利以未还本金及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 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支付给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0元;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对上述第一、 二、三项认定的债权,有权以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安徽圣大国际商贸中心2-101房屋(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屋的价款,在担保最高债权本金10000万元所产生的债权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圣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辽宁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恩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认定的债权,在最高债权本金7000万元所产生的债权总额范围内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7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圣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辽宁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