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38875‰计算并加收50%的逾期利息); 二、***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