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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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创贸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创贸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农信按抵借字[丹灶]第200823号)。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尚欠的借款本金222174.21元及利息17749.06元,并从2014年5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计付未到期部分借款本金的利息,并对逾期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在上述执行利率基础之上上浮30%计付罚息予原告。 三、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对被告***用以抵押担保的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雅路8号一德名苑27栋B1座201房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及被告***应承担的本案诉讼费范围内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佛山市南海创贸投资有限公司在抵押物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雅路8号一德名苑27栋B1座201房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对不足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9.42元、财产保全费1719.61元,合共4169.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被告佛山市南海创贸投资有限公司在抵押物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雅路8号一德名苑27栋B1座201房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该诉讼费时,对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