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泉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9400元及利息(以30000为基数,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8月5日;以29900为基数,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以29800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7日;以29600为基数,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以29400为基数,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275‰计算。已付利息1132.81元从中扣除);

二、***对第一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19-12-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