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利洁环卫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金叶复烤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福建省三明金叶复烤有限公司与福建利洁环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签订的《废弃烟草专卖品委托处理合同》; 二、福建利洁环卫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福建省三明金叶复烤有限公司场地占有费(废料款)211833元; 三、福建利洁环卫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福建省三明金叶复烤有限公司水电费48146.2元; 四、福建利洁环卫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福建省三明金叶复烤有限公司违约金12800元; 五、福建利洁环卫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福建省三明金叶复烤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5000元; 上述判决二至五项合计317779.2元,扣除履约保证金90000元,剩余227779.2元,福建利洁环卫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三明金叶复烤有限公司。 六、福建利洁环卫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所有的设备搬离福建省三明金叶复烤有限公司的场地; 七、驳回福建省三明金叶复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7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8287元,由福建省三明金叶复烤有限公司负担2347元,由福建利洁环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