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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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顺昌榕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顺昌奥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顺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顺昌榕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顺昌奥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有机肥货款1581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货款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省顺昌奥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7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813.5元,由福建顺昌榕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