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6886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支付上诉人***、***保险赔偿金 42030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4元,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负担436元,由***、***负担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68元,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负担871元,由***、***负担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