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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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利嘉(福建)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高德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正和云商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高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贷款本金118,333,546.32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截至2020年2月11日为9,027,869.85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6232号、(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6245号、(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6247号、(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813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高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00元; 三、被告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最高债权限额1,341,6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福建高德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应在最高债权限额1,341,6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福建高德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应共同在最高债权限额142,2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福建高德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以下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182,192,900元范围内就被告福建高德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1.被告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改造利业苑连体部分地下1层01车位等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下1层01#-08#、48#-59#、61#-68#、69#-102#车位)(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14××20号)。 2.被告利嘉(福建)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南侧)利嘉海峡商业城(一区)3#馆2层136、137、143、145-148商铺、3#馆5层099商铺、5#馆地下2层053、059、063、126、317、340商铺、5#馆地下1层003、005-007、017-020、031、096、097、118商铺、5#馆2层002、005、007、010、018、021、022、076-080、091、117、118、120商铺、5#馆3层012、013、057、089、093、097、107、127商铺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闽(2017)福州市不动产权第××、××、××、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号); 3.被告***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改造嘉同苑连体部分1层48、64-66店面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榕房权证R字第××、10××38、10××03、10××41号); 4.被告***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改造嘉同苑连体部分1层83-88、90-94店面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榕房权证R字第××、10××20、10××22、10××06、10××04、10××29、10××25、10××23、10××07、10××08、10××37号); 5.被告***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商场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榕房权证R字第××、07××92、07××87、07××93号); 七、被告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利嘉(福建)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高德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0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高德贸易有限公司、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利嘉(福建)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被告福建高德贸易有限公司、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利嘉(福建)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