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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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3827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以17982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按月利率10.15‰计算,以17982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以15982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以15682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以15382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4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0.15‰计算并加收50%的逾期利息); 二、***、***、***、***、***、***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7元,减半收取171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