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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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西雅图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西雅图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具备办证条件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交付***、***; 二、福建西雅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总额659545元为基数,按每日0.0075%的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福建西雅图置业有限公司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其提供的资料交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1.5元,由福建西雅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