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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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4294247.8元及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47元,由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负担93元,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担411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