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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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旺发废品回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搬离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交叉东北侧地块上西南侧的废品站并清除站内所有物品; 被告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旺发废品回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补偿款4.3万元; 驳回原告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3元,由被告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旺发废品回收有限公司负担836元,由原告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