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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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省顺昌县恒升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顺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顺昌县恒升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91000元及利息407400元。 二、若福建省顺昌县恒升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偿还借款,***有权就坐落于顺昌县双溪中山东路44号顺兴小区发展楼5幢2层202室房屋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4元,由福建省顺昌县恒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