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吴江市鸿宇织造有限公司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吴江泽鸿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吴江泽鸿纺织有限公司、***、***对吴江市鸿宇织造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75%自2019年3月21日计算至2019年7月12日,罚息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76625%自2019年7月1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江市鸿宇织造有限公司追偿。 二、被告***、***对吴江市鸿宇织造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75%自2019年3月21日计算至2019年7月12日,罚息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76625%自2019年7月1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在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吴江市鸿宇织造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双浜村”的不动产权[抵押权登记证明编号:苏(2016)吴江区不动产证明第9xxxxx1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110万元的范围内按抵押顺位受偿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江市鸿宇织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开户银行: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开户名称: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账号:07xxxxxxxxx075)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00元,由被告吴江泽鸿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收款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62)。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