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华盛集团廖平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凯利农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凯利农业有限公司在本案生效判决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广西华盛集团廖平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241218.91元及资金占用费(以4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5%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和利息(以4241218.91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西华盛集团廖平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广西凯利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抵押的十八台迪尔拖拉机、十四台甘蔗种植机及300万米迪尔滴灌带(详见设备资产抵押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8497元,减半收取39248.5元,由被告广西凯利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2-10
发布日期 2020-05-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