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买土地款10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广西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利息损失(计算办法: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6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判决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