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北流兴隆瓷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流市瑞佳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981民初224号

原告:北流市瑞佳商贸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3485953163(1-1)。

法定代表人:王瑞群。

被告:广西北流兴隆瓷业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7598771X3。

法定代表人:黄博颖。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1月7日。

开庭时间:2020年2月11日。

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煤款60931.8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原告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期间向被告供煤613.08吨,金额523276.6元,原告向被告方开具发票523276.6元,己收款442344.74元,截止2017年2月20日止欠款80931.86元,并出具明细对帐单一份。被告在2017年8月至9月付款20000.00元之后再无付款,尚欠款60931.86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付款未果。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

查明事实:原告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期间向被告供煤613.08吨,金额523276.6元,原告向被告方开具发票523276.6元,己收款442344.74元,截止2017年2月20日止欠款80931.86元,并出具明细对帐单一份。被告在2017年8月至9月付款20000.00元之后再无付款,尚欠款60931.86元。原、被告经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

本院意见: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煤款60931.86万元,应支付给原告。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

判决主文:被告广西北流兴隆瓷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煤款60931.86万元给原告北流市瑞佳商贸有限公司。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北流兴隆瓷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惠志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邓水金

书记员 黎倍兰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