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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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梧州市长洲区芝山建筑材料周转租赁站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 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梧州市长洲区芝山建筑材料周转租赁站支付租金149440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从2018年7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梧州市长洲区芝山建筑材料周转租赁站赔偿租赁物损失907097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6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1465元,由原告梧州市长洲区芝山建筑材料周转租赁站负担6240元,被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