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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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县新永路支行 广西富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法院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获得的不动产证号为桂(2019)富川县不动产权第AAA号的拆迁回建安置地块及拆迁补偿款981097.28元的价值范围内对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1123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中被告***应偿还给原告广西富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4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71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连同本案债务一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