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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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及残疾赔偿金11万元,合计12万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60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0元、营养费4720元、误工费19905.79元、护理费9310.83元、交通费3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6769.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494.98元、鉴定费160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上述第二、三、四项费用共计87507.7元,被告***已支付26000元,尚应支付61507.7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368元,由原告***负担49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负担2563元,被告***负担13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