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漯河黄河路支行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民终8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73419O46。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9号。

法定代表人:晋伟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淑平,漯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3民初6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淑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均由***承担。事实与理由:***的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质保金不应当予以支付。上诉人与***签订了《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又不承担维修义务,导致上诉人的工程款被发包方扣除42000元。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的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一审中上诉人正天建筑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建设单位出具的罚款单,证明建设方在结算时,直接对正天建筑公司罚款42000元,该款已经远超质保金26801元。***一审中辩称,质保期应截止到2019年3月27日,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验收时间是2018年1月1日,在该保修期内发现质量问题,***未承担维修义务,故质保金不应退还。一审中,正天建筑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赔偿因质量不合格给正天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42000元,一审法院不接受反诉,违反法定程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号之前向***(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漯河黄河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6210812560002809028)一次性支付25000元。

二、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若于2020年4月28日前未履行完毕,按原审判决执行,且另支付5000元违约金。

三、双方因本案再无任何纠纷。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上诉人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群阳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金 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明旭

书记员种一行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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