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中宇德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天锦伟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42169.04元及利息违约金(以242169.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1月18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 二、原告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车架号为LZYTATE60J1007491的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北京天锦伟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中宇德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3元,减半收取3592元,诉讼保全费2481元,共计6073元,由原告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324元,由被告北京天锦伟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中宇德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