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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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春天投资有限公司 甘肃紫金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京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皋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甘肃春天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甘肃春天投资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甘肃紫金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剩余质量保证金17103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76元、反诉费122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春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