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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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乾元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昱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兴业长青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皋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甘肃兴业长青建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被告甘肃昱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混凝土的相关技术资料,并给被告甘肃昱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甘肃昱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原告甘肃兴业长青建材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款1408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甘肃兴业长青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79元,由原告甘肃兴业长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