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攀亮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攀亮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1.7%计算,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河北攀亮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各负担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2-06
发布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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