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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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攀亮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攀亮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1.7%计算,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河北攀亮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各负担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