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静宁县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恒越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甘肃恒越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欠款3,431,372.18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甘肃恒越商贸有限公司龚家湾项目欠款520,881.52元;

三,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甘肃恒越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100万元;

案件受理费46,41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1万元,合计61,413元,由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4,954元,由***负担6459元。此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甘肃恒越商贸有限公司。

上述款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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