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军隆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冀FE2400号车辆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101元。 二、被告***、河北军隆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