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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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白银中厦建材有限公司 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稀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厦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84111.94元,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1月8日至2018年9月7日止的利息为150504.62元,以上款项合计834616.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2018年9月8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9元,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厦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5元,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30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