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甘1027执13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8月3日,居民,,住***。 法定代表人:刘晓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27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水稳料款1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存款133322元(含案件执行费1872元),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甘1027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1872元已由被执行人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的(2019)甘1027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甘肃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