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苏泊尔卫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反诉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反诉原告辽宁苏泊尔卫浴有限公司交付辽宁苏泊尔卫浴产业园一期1、2、3号总装车间及1、2、3号精铸车间钢结构工程资料、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标准); 二、被告辽宁苏泊尔卫浴有限公司在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11818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30元,由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3515元,辽宁苏泊尔卫浴有限公司负担83515元。反诉费83515元,由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