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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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泰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 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期内欠息、逾期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9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泰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告***、***对包括本案借款在内的(阳农商)高保字(2018)年第01103001G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总额应以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8200万元为限。 四、被告山东泰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在承担本判决第三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山东东信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保全申请费5000元。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