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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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宏升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偿还欠款本金1600万元、截止至2018年2月4日的利息57974.87元、复利71.93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山东宏升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对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天宏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48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23148元,由远大板业、宏升科技、运通科技、***、***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