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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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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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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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1民初2880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孙志韧。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言、孙建华,该行职工。

被告:山东艾比特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维强。

被告:广饶贝特尔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常永光。

被告:山东贝特尔车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

被告:山东艾赛特车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丙志。

被告:山东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延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敬,山东正义之光(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诉被告山东艾比特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广饶贝特尔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贝特尔车轮有限公司、山东艾赛特车轮有限公司、山东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2020年4月22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8628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负担。

审判长张辉

人民陪审员冀***

人民陪审员张广利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隋海风

裁判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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