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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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中科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皋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中科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人工资、材料款及工程款1408870.3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9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