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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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000.00元及利息13649.0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之后利息仍按约定年利率9.9%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 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泾川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2.00元,减半收取76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