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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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与谁同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辽阔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解约金1900000元、车辆车损服务费40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18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4月6日起计算,4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5月6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3笔款项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与谁同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辽阔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章罚款本金与代办服务费合计207000元; 三、被告与谁同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辽阔租赁有限公司返还车牌号为粤E×××××(发动机号:H15369,车架号:LFV2A2BS4J4562776)、粤E×××××(发动机号:H15129,车架号:LFV2A2BS2J4562615)的2辆捷达车; 四、被告天津山和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三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与谁同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山和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