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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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84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8年1月12日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为701794.78元;自2018年1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884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38246.24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付,但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债务在450000万元的债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有权对被告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35%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5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4510元,由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