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吴江恒之创电子配件有限公司
苏州富比达电子有限公司
吴江恒亚标准件有限公司
福建飞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富比达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飞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材料折价款170681.22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12日)起按月利率0.5%以170681.22元为基数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飞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4元,由原告福建飞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33元,由被告苏州富比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33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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