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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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杜康酿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犯原告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第1155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杜康酿酒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合理开支30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永辉商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犯原告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第1155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四、驳回原告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50元,由原告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负担3250元(已交纳);由被告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杜康酿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