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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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2民初2114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翠,四川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1565406。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 负责人:范丹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299。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谭榜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299。 原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严越春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浩 书记员姚健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