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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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阔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南京阔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25000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京阔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律师费300000元。

三、***、***对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南京阔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50元,由南京阔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1866元,由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681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各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用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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