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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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莆田新明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 二、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莆田新明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损失1485311.11元; 三、莆田新明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投资款1000000元; 四、驳回莆田新明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新明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4603元、保全费5000元,由莆田新明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34077元,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552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新明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新明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