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复华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欧莱克(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租金四百七十五万三千五百五十元六角八分。 二、被告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欧莱克(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电费十七万一千二百九十三元四角。 三、复华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欧莱克(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复华控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78元,由原告欧莱克(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793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复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复华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24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