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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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捷汇通结算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云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云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699.6元并按年利率24%自2017年3月17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云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计283.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