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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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11497.05元、利息601.19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透支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透支款本金11497.0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0元,合计诉讼费196元,由被告***负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